“我们的工资全都从罚款中来。乱罚款良心不安,不罚款又拿不到工资,真是左右为难。”日前,安徽省临泉县物价局市场整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诉说了他的处境。可该局吴局长却说,“我经常在会上批评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如果他们都能积极创收,收入应该还可以。” (4月7日新安晚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对靠罚款发工资员工都感到了良心不安,而领导不仅心安理得,而且还嫌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可见行政乱罚款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责任在于乱罚款部门的领导,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执法监督势在必行。
其实象县物价局的二级单位“以罚代管”靠罚款发工资这类怪现象着实不少,对这样的现象老百姓早已经是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比如一些计生部门靠罚款发工资、公安部门凭罚款发奖金、工商部门靠收费发补贴……在一些基层地方,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成了“鱼水”关系,去除了违法行为,执法者的生存就大有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国,涉及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相关法律必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基本法”,而“处罚法”已制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并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还包括了“警告””等手段。 然而,“不教而诛、以罚代管”、罚款成了行政处罚的“主要手段”,在管理与执法的某些领域,行政部门中“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观念仍然牢牢扎根在这些部门领导的头脑里,许可、审批、收费、检查、处罚成了手中管理“法宝”,不少地区甚至在国家法律或规章基础上加上更多的限制条件,以为只要审批、收费、罚款就可解决违法、违章问题,至于市场监管的责任早就抛于一边。加上行政审批、处罚的繁杂和不透明,为个人权力寻租和谋求小团体利益提供了土壤,违法者只要留下罚款这样的“买路财”,违法行为就能继续下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不复杂。财政紧张,拔款不足,更主要的是这种有收费权的部门,往往有门路的都要往里挤,因而多数严重超编。不少人根本上就是财政预算“黑户”,不罚钱谁给发工资?当然,即使财政预算有一定保证,由于监管不到位,这些部门的领导出于“致富”欲望,本能地还是会伸手。
罚款过滥、过多,会使公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产生了疑虑,对政府的权威与公正产生了不信任。因此,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执法的监督,给“乱收费、乱罚款”套上笼头势在必行。(李六合)
(责编:徐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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