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死者何需生者“生存证明”
社会上确有此事,人已亡故多时,仍在违规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但是,网络发达的今天,杜绝此类荒唐事,只需户籍管理部门在注销亡者户籍时,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信息共享就可以顺利解决。
从生死比例看,死者毕竟占少数,生者绝对是多数。问题在于我们的行政审批设计不合理,许多地方负责离退休工资发放的部门,作出类似于《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对居住在异地(本市以外)的离退休人员,要求在每年的6月1日-30日、12月1日-30日各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在同安华侨农场把居住在“异地”理解为“居住在农场以外”,因此,出现居住在翔安马巷的退休人员朱大爷,大活人明明站在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眼前,同样要求他上交《生存证明》,并美其名曰这是“按规定办事”。(7月3日东南网)
“按规定办事”,重在“规定”合理、便民。要死人证明死亡不合理,他们已无能为力;要活人证明活着也不合理,人活着是客观事实。便民在于找到最经济、最便利的方法,如本文开始说到的,用信息共享法随时掌握享受社会养老保障者中的逝去者,防止冒领养老金。有了排除法,生者的《生存证明》就成为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了。
相关新闻
- 2010-07-05“生存证明”与厦门人之惑
- 2010-07-05“生存证明”与服务意识之死
- 2009-04-24“生存证明”与人性化理念相悖
- 2009-04-24“生存证明”是必要的制度设计
更多>>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