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是劳动者群体最为弱势的一类,他们同样受法律保障,也同样享有完整的法律权利。若是法治不彰,则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临时工”。 央视昨日起推出系列报道集中关注“临时工”。这是一个在法律上并不规范,但又鲜活在我们身边的庞大群体。出现在央视镜头里的第一组临时工,就是正备受续约风波困扰的广州铁路集团几百名劳务派遣工。 据报道,这些“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大多是在2013年12月底到期,要继续留下来工作,就需要与用工单位进行新一轮的签约。去年8月,广铁集团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就下达了终止续签的决定。虽然在这些劳务派遣工的抗争之下,事件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但续约的一些劳务派遣工还是很忧心自己的“临时工”身份。 当然,合同并非不能解除。就算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里,也有14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企业并不是福利机构;作为资方,企业也需要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拒绝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而为,绝不能随心所欲。 近年来,中国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一味依赖低廉劳动力来推动经济发展的旧有模式已日益走到尽头。加之劳动领域法律法规日趋健全,企业在人力资源上普遍感到压力。为规避法律风险,降低生产成本,一些企业选择了利用法律支持上的强势地位,来强化自身在劳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这其中,既有钻法律空子的“擦边球”,也有赤裸裸的违法。鉴于劳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是一些从事底层工作的务工者本就欠缺法律素养,在与资方的法律对抗中常常处于绝对下风。 从中国现实的劳资关系看,强弱分明的态势短时间内还很难改变。化解劳资纠纷,遏制“临时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亟待为劳方提供平等的“法律武装”。行政职能部门理应有更积极的作为,如对“临时工”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对企业在劳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查处、严格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律令从来不会自动实施,法治的本质是一种“他律”而非“自律”。 在强化行政监管之外,充分发挥工会等劳动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社会功能,也备受期待。积极组织“临时工”进行法律培训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劳资纠纷中为“临时工”支招并提供组织上的支持,这些理当成为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当组织维权有效、司法救济畅通,因劳资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才会减少到最低。 “临时工”是劳动者群体最为弱势的一类,他们同样受法律保障,也同样享有完整的法律权利。若是法治不彰,则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临时工”。当法治昌明,“临时工”也有春天。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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