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女士超载的卡车被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扣下,按照最新处罚标准应罚款2万元。26日下午,情急之下的她在该局会议室喝下了自带的农药,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很同情她们,但这是违法行为,要是不处罚就会有更多人超载。”昨日,该局相关负责人一句话道出了双方的无奈。(3月28日《南方都市报》) 交通运输局给予超载车辆2万元罚款,有错吗?没有。 有专家曾形象地将超限超载车辆比喻为“掠夺性命的武器,道路设施的天敌”。 2013年12月,发生在四川自泸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造成16车相撞,致7人死亡,23人受伤,就是因为肇事罐车超载行驶。既然车辆超载是置生命于不顾的危险行为,我们就必须严厉惩处。按照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交通运输局超限运输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超限40-45吨第一次查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交通运输局对韩女士超载43吨的车辆处以2万元罚款,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应当得到理解。 然而,韩女士为了生计超载运输,错了吗?似乎也没有。 司机该是最看重自身生命的人,但有人却能不顾性命安危超载运输,为何?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引用全国物流公司协会公布的数据说,从广州至北京运送货物的费用,要比从广州运货至美国还要高。山西大同市的交管部门也做过一次实验,用红岩牌16吨的载重汽车按照规定装载,从大同运往天津,一路上这辆车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但到达天津后这辆货车还是亏损了3200多元。可见,道路收费过高,已经到了不超载就得亏本,或者仅能保本的地步,车主出于经济理性被迫选择超载,理应得到理解。 既然都没有错,为什么交通运输局2万元超载罚款会逼得车主韩女士服毒自尽呢?“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谈离婚卖房避税时曾说,“如果一个政策出来,造成一些人间的悲喜剧,这个政策肯定是有缺陷的。”那车辆超载罚款的规定逼得车主服毒自尽,是不是也说明政策存在缺陷呢? 笔者认为,道路收费高,拉高车辆运输成本到不超载不能盈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站在“保护生命的高度”从重处罚超载行为其实也是懒政。这在保护的同时,也侵犯了广大车主的生存权。车主被罚款,为了盈利生存只能在多超载些,由此可能陷入越罚越超的死循环。 因此,要根治超载行为,政府必须改变目前罚款治超模式,更要加大对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投入,使公路从收费向公益性回归。只有政府真正改善了车主的生存环境,再配以合理的重罚,超载难题才能迎刃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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