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废止的规定当“行业惯例”
2024-09-10 10:57:50?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消费者入住酒店后,因故延迟退房被酒店收取半天房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但消费者认为此举不合理,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所谓“行业惯例”无效,酒店应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见9月5日《工人日报》) 按通常理解,消费者延迟退房是违约在先,酒店适当收取费用可以理解。然而,涉案酒店在消费者只延迟2小时退房、明知按小时收取延时服务费更为公平合理的情况下,以“行业惯例”为由强行收取半天房费,已超过了必要的尺度和法度。法院终审认定这种“行业惯例”是霸王条款,不仅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旗帜鲜明地对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释放了警示信号,对指导消费者维权和规范酒店行业经营秩序均有示范意义。 酒店主张的“行业惯例”依据的是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第十条规定“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这一“行业惯例”自诞生就饱受诟病。2009年8月,该规范修订后删去了相关规定,所谓“行业惯例”没有了依据。 已经宣布作废的“行业惯例”被经营者滥用,侧面折射了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在上述维权诉讼中,消费者耗时8个月才胜诉,成本实在太大。也正因此,不少消费者面对较高的维权成本,往往在“几个小钱不值得较真”的自我安慰下选择放弃,加剧了某些“行业惯例”的横行。 这提醒职能部门,对于明显逾越公平底线、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业惯例”,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应想方设法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如通过公益诉讼的警示威慑“涟漪效应”,倒逼酒店合规经营。 滥用被废止的“行业惯例”,商家最终只会得不偿失。酒店经营者只有自我矫正经营理念,始终把保障消费权益、合规经营放在首位,才能以真诚赢得信任,获得广泛认可和长远稳定的发展。 市场经济,大浪淘沙,尊重消费权益者胜。“延迟退房”应不应该收费,值得讨论,毕竟酒店付出了经营成本,需要有一定的利益回报。但是具体该如何收费,在没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不妨通过市场充分博弈,最终达到双方认可的方案。为了保证市场活力,针对“延时退房”,应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精神,倡导多元化定价、个性化服务模式,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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