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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物业新规:住改商物业应劝阻制止
来源:东南快报 2013-01-12 编辑:唐丽萍

是否续聘提前两个月告知

物业合同到期后,一些物业却不肯撤出,面对这一难题,新规提出物业撤退要提前告知。

新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新、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移交相关物件。移交完毕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权法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但这个规定却不易操作。因此,新规明确:物业管理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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