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钱江晚报》报道,杭州某知名高校陈教授因在与妻子离婚诉讼过程中,虚构了400多万元债务,被当地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一年半。 本案宣判之时,正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正是国家立法机关拟增设的虚假诉讼罪,法律尚未生效,陈教授却因此被判刑,有人为此喊冤。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具有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对此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不但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认识不一,处理方法各异,而且《刑法》理论界对此也分歧较大。最为著名的是2003年乔红霞诈骗案,乔红霞因与青岛澳柯玛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中涉嫌使用虚假的证据材料而胜诉,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后该案被最高院指定天津司法机关再审,最高检还专门为此作出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此答复的法律效力,颇存争议。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就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对虚假诉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现今《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与前述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响应,相信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对打假官司要不要定罪及该定何罪不再引起争议。 许昔龙(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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